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二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王士德,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士德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昭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属于本院管辖,昭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士德以14000元之价帮一不知名男子自云南省临沧市运输毒品至四川省成都市,2019年4月15日,王士德吞服毒品海洛因后,从临沧乘坐大巴至昆明。4月16日乘坐云******客车自昆明前往昭通,途经G85渝昆高速昭通南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体内排出海洛因64颗,经称量、鉴定,上述海洛因净重348.18克,其平均含量为61.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毒品包装物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士德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鉴定报告;6.视频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士德违法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俊轶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士德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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