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幢**号。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某某,于2016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中旬,被告人王夏某某在被害人王某乙位于潮南区陈店镇汕柄村家中虚构能够通过海关部门低价购进罚没的电子电器,再在国内高价销售赚取差价,以合作需要200万元资金,至2019年4月15日可连本带利归还王某乙400万元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乙通过交付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某某被告人王夏某某198万元。2019年6月6日开始,被告人王夏某某失联,被害人王某乙意识到被骗并报警。2019年9月3日,被害人王某乙及其家属在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公寓住宅将被告人王夏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陈某某彪、王某丙雄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夏某某供述和辩解;5.照片材料;6.视听资料。
被告人王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夏某某原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某某,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夏某某自愿如某某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夏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三册;
3.光盘2张,银行转账记录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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