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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大庆集资诈骗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王大庆,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1********,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大庆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6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26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从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大庆为了快速获取资金,于2017年10月13日伙同吉某某(在逃)在山东省鱼台县注册成立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并盗用山东济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厂门照片、产品信息和公司荣誉奖牌等制作宣传资料。2017年12月,王大庆在益阳市高新区注册成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益阳**公司,租**办事处**社区**广场4栋304室作为办公场所,以公司发展需要资金为由,采取广发传单的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群众借款。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大庆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李某甲、庄秀华等97人签订169份借款合同,吸收资金249.5万元,以支付红包、利息的方式返给借款人35.23万元,实际骗取214.27万元。案发前,被告人王大庆携款潜逃,其将获取的资金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王大庆在宁靖盐高速泰兴出口被民警抓获,并被临时羁押在泰兴市看守所;2019年10月11日被押解至益阳市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宣传资料、企业信息、借款合同、报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甲、王某丙、郭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大庆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大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大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大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雅静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大庆现被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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