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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大朋、寇晓雨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松检刑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王大朋,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121982********,汉族,大学文化,**分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单元**)。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被告人寇晓雨,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71989********,汉族,大学文化,系**分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磊,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031988********,汉族,大学文化,系**分公司业务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商城**号楼**座**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街**委**组。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被告人隋金佳,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91*********,汉族,大学文化,系**分公司业务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乡**村。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大朋、寇晓雨、刘磊、隋金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成立北京银信天下网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银信天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信惠农商务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在黑龙江、内蒙古、吉林等地设立分公司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王大朋系银信惠农商务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松北分公司(以下简称银信惠农松北分公司)营业部经理,被告人寇晓雨先后担任银信惠农松北分公司营业部团队经理、营业部经理,被告人刘磊、隋金佳系银信惠农松北分公司营业部业务经理。2016年至2018年期间,银信惠农松北分公司在未经国家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名片、宣传单、社区走访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宣传、讲解“惠农聚宝P2P”投资项目,以6.5%至12%不等利率,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鉴定:被告人王大朋非法吸收存款共计459人,非法吸收存款金额共计140324924.00元,已返款金额共计82127405.40元,损失金额共计58197518.60元;被告人寇晓雨非法吸收存款共计206人,非法吸收存款金额共计49433849.00元,已返还金额共计20018032.84元,损失金额共计29415816.16元;被告人刘磊非法吸收存款共计51人,非法吸收存款金额共计13289969.00元,已返款金额共计4790735.04元,损失金额共计8499233.96元;被告人隋金佳非法吸收存款共计50人,非法吸收存款金额共计11601904.00元,已返款金额共计5530539.52元,损失金额共计6071364.48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大朋于2019年9月16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寇晓雨于2019年9月18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隋金佳于2019年9月18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被告人刘磊于2019年9月23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被告人王大朋、寇晓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工商档案等;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初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大朋、寇晓雨、刘磊、隋金佳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龙誉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大朋、寇晓雨、刘磊、隋金佳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大朋、寇晓雨、隋金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大朋、寇晓雨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大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建议对被告人寇晓雨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并建议对二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彦辉

年六月十

附:

1.被告人王大朋、刘磊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寇晓雨、隋金佳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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