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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大江危险驾驶罪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王大江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王大江,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村**组****。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大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大江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王大江饮酒后驾驶鄂C****7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武当山特区剑河一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剑河一路王某乙平桥路段时,遇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执勤检查,经现场对王大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民警随即将王大江带至十堰市**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样。2020年5月2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王大江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5.69mg/100ml。

被告人王大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王大江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大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大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大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大江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大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大江现取保候审于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村**组**移民住宅区,联系电话1367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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