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陆云壮,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89********,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镇**村委**庄**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经麻栗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大祥,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住广南县**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4日予以释放,同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经本院决定,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孝敬,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4日予以释放,同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麻栗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云壮、王大祥、姚孝敬、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6日,被告人陆云壮与鲍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陆某甲(已判决)相约到麻栗坡紫金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南温河钨矿矿洞盗窃矿石。7月6日晚,陆云壮、鲍某某、王某某、陆某乙、陆某甲从紫金公司南温河钨矿矿洞1270通风天井口进入矿洞,在矿洞7-9线迎头等处共同盗得半编织袋白钨矿石,鲍某某将矿石藏匿于7-9线采场附近。7月8日凌晨,5人在1211中断25线22-1找矿的过程中被紫金公司南温河钨矿保卫人员发现后跑散,鲍某某被公司保卫人员抓获。后带保安到7-9线采场找到盗窃的白钨矿石。陆云壮、陆某乙、王某某、陆某乙跟随拉矿矿车逃出矿洞。经鉴定,陆云壮、鲍某某、陆某甲、陆某乙、王某某共同盗窃的矿石三氧化钨含量为67.33%,水分含量0.39%。经称量和鉴定,矿石总重量为49.88公斤,价值5660元。
2019年4月,被告人陆云壮、陆某丙(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三人相约到麻栗坡紫金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南温河钨矿矿洞33线22沿北采场盗矿,并将盗得的矿石藏匿在31+1线20沿东采场第一个矿房一堆石头背后。2019年4月17日,陆云壮、李某、陆某丙让王大祥用拉毛矿石的车将盗得的13袋白钨精矿运出矿洞。王大祥又邀约了姚孝敬帮忙,后二人又邀约了袁某某用铲车一同将13袋白钨精矿装上王大祥的矿车拉出矿洞。陆某丙、陆云壮、李某开着王大祥的车牌号为云******面包车准备在途中下矿。陆云壮爬上王大祥的矿车准备下矿时被紫金公司保卫人员曹某某发现。经鉴定,王大祥等6人盗窃的白钨矿石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陆万贰仟玖佰元整(¥62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云壮、王大祥、姚孝敬、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云壮、王大祥、姚孝敬、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陆云壮和袁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四名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陆云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被告人王大祥、姚孝敬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永政
助理检察员:陈楠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2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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