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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大鹏盗窃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1216号

被告人王大鹏,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路**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5年8月因盗窃被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大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3时许,被告人王大鹏在本市徐汇区**路**号,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于该处的一辆未上锁的蓝色上海尚品品牌电动自行车及钥匙(经认定,价值人民币975元)盗走,并停放于**路**号店铺门口。

同日15时许,被告人王大鹏在**路**号店铺门口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涉案电动自行车已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人陆某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电动自行车信息查询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及截图,证明被告人王大鹏盗窃的犯罪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王大鹏到案情况。

3.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证明被告人王大鹏的前科情况。

4.被告人王大鹏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大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大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合计价值人民币9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大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大鹏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大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大鹏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萍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大鹏现羁押于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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