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王天奎,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南京栖霞区**公司送餐员,住江苏省兴化市**镇**垛集镇**号。被告人王天奎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6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天奎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阮广雷,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养殖,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阮广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孙文,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1********,汉族,成人本科文化,经营**烤肉店,住江苏省兴化市**公馆**幢**室。被告人朱孙文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6********,汉族,中专文化,**银行职员,住江苏省兴化市**镇**花园**号。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赵某甲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陈某甲(已另案处理)与被告人王天奎经合谋,在兴化市**路**号(**城小区西侧)共同经营**车贷公司,以支付固定工资及提成的方式纠集杨某某等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被告人阮广雷在明知陈某甲、王天奎等人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帮助介绍客户从而获取提成。2017年4月左右,被告人王天奎与陈某甲产生分歧,后退出**车贷公司。2017年8月左右,被告人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经合谋,在兴化市**大厦一楼共同经营**车贷公司,以支付底薪及提成的方式临时利用被告人赵某甲等人介绍客户,继续实施“套路贷”犯罪,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以通过层层设置“套路”的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具体是:通过微信发布广告、业务员介绍等方式招揽客户,以“利息低、放款快、流动抵押”等条件诱使被害人上门借款,继而巧立“平台费、GPS费、家访费、保证金”等费用名目,在借款中予以扣除,并按照虚高的“借贷”金额签订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承诺书等一系列合同文书,在格式合同中设置苛刻的违约条款,致使被害人落入“圈套”。后通过利用被害人无法支付月息迫使其借新还旧垒高借款金额的方式,或以被害人超时还款、车辆离开本地未经报备、GPS信号弱等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以威胁扣车或恶意直接扣车要挟被害人,再以借款合同的虚高本息、违约金、拖车费等名义,强索被害人财物。
(一)**车贷公司经营期间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4月左右,被告人王天奎与陈某甲等人以**车贷公司为据点,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共计实施敲诈勒索9起,涉案金额计人民币183988元,其中被告人阮广雷以介绍客户方式参与5起。另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阮广雷介绍客户给陈某甲等人1起,被告人阮广雷以介绍客户方式参与共计6起,涉案金额计人民币130975元。分述如下:
1.2017年4月初,被害人朱某甲经阮广雷介绍找到陈某甲、王天奎合作经营的车贷公司,以牌号为苏HD****的别克凯越轿车做流动抵押借款2万元,被害人实际到手15500元。朱某甲还款2期6988元后,陈某甲、王天奎等人以还款超时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GPS定位将抵押车辆开走藏匿,并以扣车为要挟向被害人强索虚增本息、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20000元。本节敲诈勒索人民币11488元。
2.2017年4月份,被害人韩某某经阮广雷介绍找到陈某甲、王天奎合作经营的车贷公司,以牌号为苏J8****的吉利帝豪轿车做流动抵押借款25000元,被害人实际到手20000元。在韩某某还款3期13101元后,陈某甲、王天奎等人以还款超时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GPS定位将抵押车辆开走藏匿,并以扣车为要挟向被害人强索虚增本息、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30000元。本节敲诈勒索人民币23101元。
3.2017年3月6日,被害人朱某乙经阮广雷介绍找到陈某甲、王天奎合作经营的车贷公司,以牌号为苏MQ****的吉利帝豪轿车做流动抵押借款3万元,被害人实际到手26100元。在朱某乙还款6期16440元后,陈某甲、王天奎等人以车辆驶出兴化没有报备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GPS定位将抵押车辆开走藏匿,并以扣车为要挟向被害人强索虚增本息、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25500元。本节敲诈勒索人民币15840元。
4.2017年2月28日,被害人蔡某某经单某某介绍找到陈某甲、王天奎合作经营的车贷公司,以牌号为苏MH****的奔驰GLA汽车做流动抵押借款6万元,被害人实际到手49200元。蔡某某还款10期6000元后,陈某甲、王天奎等人以车辆驶出江苏境内没有报备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GPS定位将抵押车辆开走藏匿,并以扣车为要挟向被害人强索虚增本息、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57000元。本节敲诈勒索人民币13800元。
5.2017年1月中旬,被害人夏某甲经人介绍找到陈某甲、王天奎合作经营的车贷公司,以牌号为苏MC****的北汽幻速轿车做流动抵押借款3万元,被害人实际到手25000元。夏某甲还款7期19180元后,陈某甲、王天奎等人以还款超时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GPS定位将抵押车辆开走藏匿,并以扣车为要挟向被害人强索虚增本息、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18700元。本节敲诈勒索人民币12880元。
6.2017年1月份,被害人王某丁自行找到陈某甲、王天奎合作经营的车贷公司,以牌号为苏MV****的大众途观汽车做流动抵押借款6万元,被害人实际到手52000元。王某丁还款1期5800元后,陈某甲、王天奎等人以抵押车辆到过连云港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GPS定位将抵押车辆开走藏匿,并以扣车为要挟向被害人强索虚增本息、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100000 元,后杨某某拆除GPS交还车辆。本节敲诈勒索人民币53800元。
7.2017年1月份,被害人陈某乙经朋友介绍找到陈某甲、王天奎合作经营的车贷公司,以牌号为苏J3****的别克君威汽车做流动抵押借款4万元,被害人实际到手36000元。此后,陈某甲、王天奎等人以还款超时为由,多次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GPS定位将抵押车辆开走藏匿,并以扣车为要挟向被害人强索虚增本息、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40000元。本节敲诈勒索人民4000元。
8.2017年4月1日,被害人翟某某经阮广雷介绍找到陈某甲、王天奎合作经营的车贷公司,以牌号为苏EY****的雪佛兰科鲁兹汽车做流动抵押借款1万元,被害人实际到手6800元。陈某甲、王天奎等人以抵押车辆驶出兴化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GPS定位将抵押车辆开走藏匿,并以扣车为要挟向被害人强索虚增本息、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18000元。本节敲诈勒索人民币11200元。
9.2017年4月10日,被害人金某某经阮广雷介绍找到陈某甲、王天奎合作经营的车贷公司,以牌号为苏J9****的蓝色北京现代朗动汽车做流动抵押借款3万元,被害人实际到手26500元。金某某还款7期22379元后,王天奎等人以还款超时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GPS定位将抵押车辆开走藏匿,并以扣车为要挟向被害人强索虚增本息、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42000元。本节敲诈勒索人民币37879元。
另:2017年5月10日,被害人刘某某经阮广雷介绍到陈某甲、征某某、潘某某合作经营的车贷公司,以牌号为苏MA****的香槟色宝马520汽车做流动抵押借款10万元,被害人实际到手83500元。刘某某还款1期4967元后,陈某甲等人以被害人准备卖车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在借期未满的情况下,要求被害人刘某某一次性偿还虚增本息110000元。刘某某被迫先转账支付95000元,另签下15000元欠条,并将OMEGA手表作抵;后刘某某转账支付15000元赎回手表。本节敲诈勒索人民币31467元。
(二)**车贷公司经营期间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左右,被告人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等人以**车贷公司为据点,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共计敲诈勒索10起,涉案金额计人民币186982.5元,其中被告人赵某甲以介绍客户方式参与2起,涉案金额计人民币34901元。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4日,被害人万某甲通过**公司门牌广告找到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三人合作经营的车贷公司,以牌号为苏MH****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做流动抵押借款15000元,阮广雷、朱孙文接待后与被害人签订一套合同,并提供还款明细表,要求被害人按期还款至阮广雷(后期被害人还款至阮广雷的微信、支付宝);后由阮广雷负责安排安装GPS,阮广雷、朱孙文家访。扣除平台费、GPS费、保证金、家访费、配钥匙费等费用,被害人实际到手8400元。万某甲分期偿还8500元后,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等人经事先预谋,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GPS定位找到抵押车辆,由阮广雷、朱孙文将车开走藏匿;后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出面谈判,以扣车为要挟向被害人强索虚增本息、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21000元。本节敲诈勒索人民币21100元。
2.2017年9月26日,被害人王某甲通过沈某某介绍找到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三人合作经营的车贷公司,以牌号为苏M7****的本田CRV轿车做流动抵押借款50000元,王天奎接待后与被害人签订一套合同,并提供还款明细表,要求被害人按期还款至阮广雷名下尾数为****的农行账户;后被告人安排安装GPS,朱孙文家访。扣除平台费、GPS费、保证金等费用,被害人实际到手41000元。此后,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等人经事先预谋,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GPS定位找到抵押车辆,将车开走藏匿;后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出面谈判,以扣车为要挟向被害人强索虚增本息、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21140元及一条硬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381.5元),后王某甲还款5期共计46752元。本节敲诈勒索人民币27273.5元。
3.2017年9月26日,被害人任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三人合作经营的车贷公司,以牌号为苏M3****的奥迪A4L轿车做流动抵押借款60000元,朱孙文接待后与被害人签订一套合同,并提供还款明细表,要求被害人按期还款至阮广雷名下尾数为****的农行账户;后由阮广雷安排安装GPS,阮广雷、王天奎家访。扣除平台费、GPS费、保证金等费用,被害人实际到手49500元。此后,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等人经事先预谋,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GPS定位找到抵押车辆,将车开走藏匿;后阮广雷、朱孙文出面谈判,以扣车为要挟向被害人强索虚增本息、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75600。本节敲诈勒索人民币26100元。
4.2017年9月15日,被害人郁某某通过**公司门牌广告介绍找到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三人合作经营的车贷公司,以牌号为苏ME****的起亚K5白色轿车做流动抵押借款3万元,阮广雷接待后与被害人签订一套合同,并提供还款明细表,要求被害人按期还款至阮广雷名下尾数为****的农行账户;后由朱孙文安排安装GPS,阮广雷家访。扣除平台费、GPS费、保证金、香烟茶水费,钥匙费等费用,被害人实际到手24450元。此后,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等人经事先预谋,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GPS定位找到抵押车辆,将车开走藏匿;后王天奎文出面谈判,以扣车为要挟向被害人强索虚增本息、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43680元。本节敲诈勒索人民币19230元。
5.2017年12月7日,被害人陆某某通过**公司门牌广告介绍找到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三人合作经营的车贷公司,以牌号为苏M9****的广本雅阁黑色轿车做流动抵押借款3万元,阮广雷接待后与被害人签订一套合同,并提供还款明细表,要求被害人按期还款至阮广雷名下尾数为****的农行账户;后由阮广雷安排安装GPS,朱孙文等人家访。扣除平台费、GPS费、保证金等费用,被害人实际到手25500元。陆某某还款5期26500元后,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等人经事先预谋,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GPS定位找到抵押车辆,将车开走藏匿;后阮广雷、朱孙文出面谈判,以扣车为要挟向被害人强索虚增本息、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10600元。本节敲诈勒索人民币11600元。
6.2017年9月14日,被害人王某乙经亲戚王某丙介绍找到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三人合作经营的车贷公司,以牌号为苏MS****的大众速腾白色轿车做流动抵押借款3万元,阮广雷接待后与被害人签订一套合同,并提供还款明细表,要求被害人按期还款至阮广雷名下尾数为****的农行账户;后由被告人负责安排安装GPS,阮广雷家访,扣除平台费、GPS费、保证金等费用,被害人实际到手25500元。王某乙还款8期11800元后,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等人经事先预谋,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GPS定位找到抵押车辆,将车开走藏匿;后朱孙文出面谈判,以扣车为要挟向被害人强索虚增本息、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30000元。本节敲诈勒索人民币16300元。
7.2017年11月29日,被害人徐某某经微信好友介绍找到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三人合作经营的车贷公司,以牌号为苏MF****的大众凌度白色轿车做流动抵押借款40000元,王天奎接待后与被害人签订一套合同,并提供还款明细表,要求被害人按期还款至阮广雷名下尾数为****的农行账户;后由被告人负责安排安装GPS,阮广雷家访。扣除平台费、GPS费、保证金等费用,被害人实际到手33300元。徐某某还款3期6201元后,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等人经事先预谋,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GPS定位找到抵押车辆,将车开走藏匿;后王天奎出面谈判,以扣车为要挟向被害人强索虚增本息、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45474元。本节敲诈勒索人民币18375元。
8.2017年10月31日,被害人邹某某经赵某甲介绍找到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三人合作经营的车贷公司,以牌号为苏ML****的吉利牌帝豪白色轿车做流动抵押借款20000元,阮广雷接待后与被害人签订一套合同,并提供还款明细表,要求被害人按期还款至阮广雷名下尾数为****的农行账户;后由被告人安排安装GPS,阮广雷家访。扣除平台费、GPS费、保证金等费用,被害人实际到手14700元。邹某某还款2期7468元后,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等人经事先预谋,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GPS定位找到抵押车辆,将车开走藏匿;后阮广雷、王天奎出面谈判,以扣车为要挟向被害人强索虚增本息、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22000元。本节敲诈勒索人民币14768元。
9.2018年1月29日,被害人余某某经赵某甲介绍找到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三人合作经营的车贷公司,以牌号为苏MY****的北京现代名图白色轿车做流动抵押借款4万元,王天奎接待后与被害人签订一套合同,虚构偿清债务后会退还保证金、GPS费的事实,并提供还款明细表,要求被害人按期还款至阮广雷名下尾号为****的银行账户,后由被告人安排安装GPS 、阮广雷家访。扣除平台费、GPS费、保证金、家访费等费用,被害人实际到手28500元。余某某还款2期4535元后,被告人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经事先预谋、分工合作,以被害人提前还款为由,肆意认定其违约,拒不退还保证金、GPS费,同时向被害人索要剩余虚增本息、违约金45866元。本节敲诈勒索人民币21901元。
10.2017年12月6日,被害人赵某乙经人介绍找到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三人合作经营的车贷公司,以牌号为苏M7****的雪佛兰创酷白色汽车做流动抵押借款26000元,阮广雷接待后与被害人签订一套合同,虚构偿清债务后会退还保证金的事实,并提供还款明细表,要求被害人按期还款至阮广雷名下尾号为****的银行账户;后由阮广雷安排安装GPS 、负责家访。扣除平台费、GPS费、保证金、家访费等费用,被害人实际到手20250元。赵某乙还款6期26585元后,至2017年3月5日,因最后一期不能按期还款,阮广雷等人以同样的手段,诱骗赵某乙继续以牌号为苏M7****的雪佛兰创酷白色汽车做流动抵押借款26000元,阮广雷要求被害人按期还款至阮广雷名下尾数为****的银行账户;扣除GPS费、保证金、家访费等费用,被害人实际到手22000元。赵某乙还款4期26000元偿清债务后,阮广雷等人拒不退还保证金。本节敲诈勒索人民币10335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天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阮广雷、朱孙文、赵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阮广雷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赵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流水、还款明细表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杨某某、丁某某、朱某丙、夏某乙、曹某某、李某某、万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韩某某、朱某乙、夏某甲、王某丁、万某甲、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兴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等笔录;
7.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微信、支付宝聊天和转账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胁迫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其中,被告人王天奎系陈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赵某甲在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中,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赵某甲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用或者辅助作用,被告人阮广雷在部分共同犯罪事实中起次用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天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广雷、朱孙文、赵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赵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广进
检察官助理:戴生东
检察官助理:张克威
2020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天奎、阮广雷、朱孙文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及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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