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天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周云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月1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王天宇受雇担任南京**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职务,在管理该公司期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发传单、熟人介绍等方式,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其任职期间,南京**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人民币7572.85万元。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王天宇主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客户信息登记表、工商登记档案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童某某、朱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乙、周某某、朱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天宇的供述与辩解;
5.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曹某甲等人及涉案企业吸收公众存款案之南京市六合区域从业人员王天宇、曹某乙、耿某某3人吸收资金和兑付本金情况、领取工资、奖金(提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关于“爱福家”案前期查封资料尽职调查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天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长征
2019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天宇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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