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王天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21989********,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县**镇**村**号,住址同上。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 12月20日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又因诈骗于2017年12月16日因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河北省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任丘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任丘市公安局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移送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天成涉嫌诈骗、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天成于2019年6月,利用其在河北省任丘市鈊源养生会馆任技师的身份,虚构该会馆预交会员款可以有优惠或赠品,以及该会馆老板资金周转需借款等事实,分别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7800元,骗取尚某某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王天成于2020年6月9日下午,在天津市武清区保利金街圣伊芳养生会所内,乘无人注意之机,将杨某某放于该会所储物架上积家牌手表一块盗走。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王天成后将该手表变卖,赃款挥霍。
被告人王天成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天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天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天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天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天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天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天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天成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仲鹏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王天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