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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天翼诈骗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京一分检经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王天翼,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7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栋**单元**门,住北京市昌平区**一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天翼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4日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7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6日至10月8日、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25日至9月8日、自2019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天翼伙同符某某(另案处理)于2012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谎称能够低价购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地区的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并以需要支付定金、购房意向金、购房款等为由,先后骗取路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孙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姚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另被告人王天翼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还单独骗取尚某某、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委托购房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路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天翼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孙某某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王天翼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天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洋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天翼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7册。

3.被害人、证人名单1份。

4.在案扣押的华为牌手机一部暂存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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