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太江,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口市琼山区**路**栋**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太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王太江接到购毒人员张某某的电话称要向其购买一克冰毒,王太江告知张某某一克冰毒价格为人民币1700元,张某某随即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700元毒资给王太江,王太江收取毒资后,到府城镇宗伯里找一个叫“阿杰”(另案处理)的男子以12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克“冰毒”,后在红城湖路上将该包毒品交给张某某。
2019年1月17日23时59分许,购毒人员张某某找王太江购买冰毒毒品,王太江告知张某某一克冰毒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张某某通过微信向王太江转账人民币3500元,王太江收到毒资后,到府城镇宗伯里找“阿杰”以30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克冰毒,后在红城湖金鹿雅苑小区门口将毒品交给张某某。
2019年2月7日15时22分许,张某某再次找王太江购买毒品,王太江告知张某某一克冰毒价格人民币2300元,张某某通过微信向王太江转账人民币2300元,王太江收取毒资后,再次到府城镇宗伯里找“阿杰”以19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包冰毒毒品,后在红城湖万宁街对面马路将毒品交给张某某。2020年7月25日,王太江在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滨江华庭被海口市龙华便衣警察抓获,当场从王太江身上扣押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帐记录截图、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太江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太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涉案款物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大同派出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