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479号
被告人王奠俊(曾用名王德德),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奠俊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奠俊在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QQ、微信等网络平台将从他人处购入来源不明的“大肾归来”补肾丸以每包200元至288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累计销售2250颗,非法获利2100余元,直至2020年4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查获,并从王奠俊处扣押待销售的 “大肾归来”补肾丸7包共计1050颗。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奠俊销售给郑某某14包共计2100颗。
2.2020年3月2日,被告人王奠俊销售给蒋某某1包共计150颗。
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测,从王奠俊处、蒋某某处查获的“大肾归来”补肾丸中均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经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前述“大肾归来”补肾丸均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快递照片、“大肾归来”补肾丸照片;
2.书证:案件线索移送函、移送财物清单、举报信、快递单、微信聊天记录、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信息、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微信交易记录、人口信息资料;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奠俊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检查笔录: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奠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奠俊明知系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奠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徐贵银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奠俊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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