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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妤涵诈骗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王妤涵,曾用名:张丽娜,王梦园,1986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1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南京市人,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幢**单元**室,现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园**栋**号。于2019年12月18日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妤涵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妤涵与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好友,系普通朋友关系。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妤涵编造其姨妈在深圳开办服装厂,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以投资潮牌服装羽绒服的生意挣钱回款快、风险小为名;及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款。被害人李某某分多次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宝支付的方式诈骗被害人人民币共计6201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其日常消费和购买生活用品,现无经济能力偿还。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妤涵在其居住地被民警依法传唤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

2、证人孙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妤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妤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他人信任,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妤涵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另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妤涵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鹏飞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本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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