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王妹,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区**镇**村**组**号,住娄底市娄星区**酒店附近。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王妹用微信收款的方式从胡某某处收取850元人民币,在娄底康复医院下面的喜多来超市附近贩卖给胡某某约0.8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王妹以600元的价格在娄底康复医院下面的喜多来超市附近贩卖约0.6克白包晶体物品(经鉴定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成分)给刘某某,系未遂。
2020年5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王妹在娄底康复医院下面的喜多来超市附近准备再次贩卖毒品给刘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王妹身上缴获1.1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系未遂。王妹被抓获后带领公安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熊某某。
被告人王妹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照片、通话详单、扣押决定书、清单、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妹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5.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妹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妹第二次、第三次贩卖毒品系犯罪未遂;其系累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王妹被抓获后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妹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正春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妹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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