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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姣、吕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王姣,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办事处**村民小组**号附**号,现居住地威信县**镇**馆旁**四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威信县公安局决定,分别于2018年7月5日、2019年5月21日对王姣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对王姣作出批准逮捕决定。6月12日,威信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威信县公安局对王姣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绰号鱼儿,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办事处**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威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5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姣、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姣、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5日,吸毒人员段某某到被告人王姣居住在威信县扎西镇体育馆安居房的四楼向王姣购买300元的毒品,被告人王姣拿毒品交给其妹妹向某某(12周岁),让向某某拿给段某某并收取段某某毒资300元,后民警查获段某某向被告人王姣购买的毒品可疑物(毒品片剂可疑物一小包,冰毒晶体可疑物两小包),经称量,查获的毒品片剂可疑物,净重0.13克,冰毒晶体可疑物,净重0.21克。上述毒品全部送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毒品片剂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晶体可疑物均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及那可汀成分。

2、2019年1月4日21时,民警在威信县扎西体育馆旁边欢乐谷二楼的楼梯道内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吸毒人员齐某某抓获,当场从齐某某身上缴获毒品冰毒可疑物两小包,经称量净重0.33克。当日21时15分,民警在扎西镇农贸市场对面的人行道上将与齐某某交易毒品的被告人吕某某抓获,经审讯,被告人吕某某交代其所贩卖的毒品是帮被告人王姣贩卖,2019年5月21日,威信县公安局民警在扎西镇体育馆旁欢乐谷四楼将王姣抓获。将从齐某某身上缴获的0.33克冰毒可疑物,送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且齐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的次数达三次以上。被告人吕某某帮助王姣贩卖毒品的次数达三次以上。

3、2019年1月17日,吸毒人员黄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王姣购买200元的毒品,被告人王姣让妹妹向某某(12周岁)将毒品(两颗毒品片剂可疑物,一小包毒品晶体可疑物)送到威信县一中门口交给黄某某,并收取毒资200元,交易完毕后,民警抓获黄某某和向某某,同日抓获王姣。经称量,查获的毒品片剂可疑物净重为0.17克,毒品晶体可疑物0.22克,上述毒品全部送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在上述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王姣有多次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毒资为每次100、150元、200元人民币不等。

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告人王姣系贩卖毒品的共犯。因吕某某本身无毒品来源,均是帮助王姣向购毒人员送毒品,在案件中相比被告人王姣而言,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王姣系共同犯罪的主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齐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姣、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姣、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姣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吕某某帮助王姣贩卖毒品,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姣系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且利用怀孕的妇女、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其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王姣被抓获到案后如实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王姣属主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姣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吕某某在案件中其次要作用,被抓获到案后如实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吕某某属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丁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姣被羁押在镇雄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357808****。被告人吕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家庭住址:威信县***办事处**村民小组**号,联系电话:14787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 起诉书副本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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