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威,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尚某某(曾用名:吴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明山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村)。2018年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威、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威于2019年2月末的一天,在本溪市平山区南地交通岗附近,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吴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5克。
2、被告人王威于2019年3月初的一天,在本溪市平山区南地好妈王饭店对面小区,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向吴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约6克。
3、被告人王威于2019年4月初的一天,在本溪市明山区明星郦城小区附近,以人民币2,750元的价格向吴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约5克。
4、被告人王威、尚某某于2019年5月19日,在本溪市平山区建工0414烧烤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5克。
5、被告人王威、尚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5克。
6、被告人王威、尚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5克。
7、被告人王威、尚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5克。
案发后,被告人王威、尚某某均被抓获归案,并从王威处收缴毒品0.78克,从尚某某处收缴毒品0.7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毒品称重记录等;
2.证人吴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威、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本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9]003、004号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涉案人员相互辨认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威、尚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威、尚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威、尚某某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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