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公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王威,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525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及住址地湖北省黄冈市**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昌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亭,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52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广州打工人员,户籍及住址地湖北省**县**镇**村**组。2009年因抢劫罪被湖北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10月刑满释放。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昌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占杰,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67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及住址地湖北省黄冈市**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余振,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67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木工,户籍及住址地湖北省黄冈市**县**镇**村**组**号。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7年3月刑满释放。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华韦东,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00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理发师,户籍及住址地湖北省黄冈市**县**镇**村**组**号。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方甜,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吗421127********374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县**花园**幢**室。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491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北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村**组。住湖北省武汉市**城**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昌吉市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523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木工,户籍及住址地湖北省黄冈市**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威、王亭、占杰、王某某、余振、华韦东、方甜、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7月6日至8月6日,9月21日至10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6月22日至7月6日,9月7日至9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威伙同王亭、占杰、方甜、蔡某某等人在湖北省**县租用民房用于开设虚假的“艾富国际”外汇平台,通过微信加好友的方式拉拢客户,诱骗被害人陈某某入金35000元全部亏损。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王威继续在浠水县开设平台,被告人余振和华韦东也一起加入,蔡某某干了20天左右离开。同年5月3日,被害人陈某某入金51888.8元后全部亏损。同年6月,被告人王威到深圳市投资购买“环迅国际”外汇平台,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技术运行,王威伙同王亭、占杰、余振、华韦东、方甜等人一同使用非法开设的平台,通过微信加好友的方式拉拢客户,由王亭、占杰、余振冒充投资客户不断向微信群内发送虚假平台盈利情况诱骗客户在平台内入金,客户安装该平台并按照平台要求使用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将资金转入王威个人账户,然后王威、占杰等人冒充外汇投资老师带客户在平台内假意操作,客户下单后王威通过修改后台数据,致使投资客户亏损,赚取客户损失。期间被告人占杰添加了被害人陈某某的微信,配合被告人余振与陈某某发展建立为男女朋友关系获取陈某某的信任,王威等人冒充外汇投资老师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在该平台先后入金257573.20元,之后王威利用修改平台数据实施诈骗。被骗赃款由王威、王亭、占杰、王某某、余振、华韦东、蔡伟等人以工资的形式进行分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占杰主动投案并自愿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威、王亭、余振、华韦东、方甜、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赃20000元,被告人占杰主动退赃45000元,被告人方甜主动退赃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威、王亭、占杰、余振、华韦东、方甜、王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威、王亭、占杰、余振、华韦东、方甜、王某某、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威、王亭、占杰、方甜骗取人民币34446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余振、华韦东骗取人民币309462元,被告人王某某骗取人民币257573.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蔡某某骗取人民币35000元,数额较大。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威、王亭、占杰、余振、华韦东、方甜、王某某、蔡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亭、余振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八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威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王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占杰、余振、华韦东、方甜、王某某、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占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威、王亭、余振、华韦东、方甜、蔡某某被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和他人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占杰、王某某、方甜在案发后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达成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威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亭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占杰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年,判处被告人余振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华韦东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方甜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海泉
(院印)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威、王亭、占杰、余振、华韦东、蔡某某现羁押在昌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方甜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477696****,1517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