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王娅,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铺**街道**社区**小区**栋**,2014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汇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5月15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娅盗窃案,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3日、28日,被告人王娅先后三次进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香樟印象小区负一层10、11号门面遵义**商贸有限公司实施盗窃,盗窃各类化妆品(共计价值6949元)。
破案后,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王娅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现场看颜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谅解书;4、价格鉴定书;5、前科材料、户籍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娅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娅自愿认罪认罚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娅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祉锜
检察官助理 李琦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娅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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