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094号
被告人王娜,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云南省镇雄县**镇**街**委**组**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镇**街**委**组**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0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娜于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间,在网上虚构身份,以交友的方式,编造买房、奶奶去世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男,29岁,河北省人)人民币100余万元(被害人在本市朝阳区**乡**街**号院**号楼**单元**室等地通过微信等形式向其转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娜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王娜建设银行、微信账号明细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洁婷
2019年5月20日
附:
1. 被告人王娜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1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 随案移送:戒指1个,手机1部,耳钉2个,项链1个。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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