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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娟收买信用卡信息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娟,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房**幢**单元**号,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娟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前锋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前锋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被告人王娟的犯罪地和居住地均在广安市广安区为由,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被告人王娟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4日),并于2019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7月,被告人王娟联系郑某某、包某某等十余人,让郑某某等人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通信公司的手机卡,并将手机卡开通国际漫游功能,随后利用这张电话卡和身份证到银行办理银行卡、U盾,并按被告人王娟的要求修改银行卡、U盾密码,被告人王娟以支付郑某某等卖卡人员每张卡1000元的收购费,3个月之后每张卡300元的租金或直接以支付每月300元钱的租金的方式将郑某某等人办理的电话卡、U盾收购,同时办卡人员通过微信将身份证正面双面拍照后传给被告人王娟。后被告人王娟将收购的银行卡、银行卡U盾、电话卡交给他人使用,如果办理的银行卡被银行冻结,王娟以支付办卡人冻结金额8%、5%不等的提成金额的方式将冻结的钱取现。

经查:王娟共收购他人银行卡共计63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娟违反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规定,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被告人王娟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婧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8张。

3.随案移送纸质笔记本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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