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王娟,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镇**路**号之**洲**号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榆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娟在帮助被害人康某某操作手机的过程中,获知被害人康某某账户的支付密码后,多次将康某某银行卡内89048元存款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秘密转至自己的账户,所得赃款已挥霍。2018年12月5日,王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康某某102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娟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退还部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娟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娅妮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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