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婷,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王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佳,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新村**幢**室。被告人朱佳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婷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朱佳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王婷、朱佳二人共谋,多次从湖北省随州市向他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运送至安徽省马鞍山市、江苏省丹阳市贩卖。其中,王婷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69.67克,朱佳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40克。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王婷与被告人朱佳商议,共同购买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谋利,朱佳出资3200元。7月22日,王婷和朱佳乘坐高铁到达随州,王婷以23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的价格向“杨栋”(音,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100克。随后二人携带毒品从随州乘坐高铁至马鞍山,王婷以40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鲍某某。得款后,王婷按约定给朱佳5700元。
二、2019年8月6日,被告人王婷通过微信联系“杨栋”向其购买100克甲基苯丙胺,并安排被告人朱佳驾驶王婷所有的苏A87RW6号小型轿车到随州向“杨栋”拿毒品。次日,王婷以转账等方式向“杨栋”支付24000元。后朱佳开车将毒品带至丹阳交给王婷。王婷将其中25克甲基苯丙胺以1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祝某某,携带剩余75克甲基苯丙胺至马鞍山,以22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鲍某某。
三、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王婷通过微信联系“杨栋”向其购买100克甲基苯丙胺,并安排被告人朱佳驾驶苏A87RW6号小型轿车到随州向“杨栋”拿毒品。王婷通过微信远程查验毒品无误后向“杨栋”转账26000元,后“杨栋”携带毒品离开交易现场,朱佳、王婷未拿到购买的100克甲基苯丙胺。
四、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王婷因之前未拿到毒品,遂乘坐高铁到随州寻找“杨栋”。因未找到“杨栋”,王婷以9600元的价格向微信名为“承受”(另案处理)的男子购买甲基苯丙胺40克,以27000元的价格向“五哥”(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100克。因资金不足,王婷与“五哥”商议,先将上述毒品交给王婷贩卖,得款后再向“五哥”支付毒资,期间王婷不得离开随州。王婷让被告人朱佳驾驶苏A87RW6号小型轿车到随州,安排其将从“五哥”处购买的100克甲基苯丙胺运送至马鞍山,以40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鲍某某;将从“承受”处购买的40克甲基苯丙胺运送至丹阳贩卖给祝某某。得款后王婷向“五哥”支付了毒资。
五、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王婷在随州以32500元的价格向“五哥”购买甲基苯丙胺130克用于贩卖。8月26日,王婷乘坐高铁在南京南站转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包中查获毒品疑似物2包。经鉴定,2包毒品疑似物共净重129.6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日,被告人朱佳在丹阳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甲基苯丙胺、手机等物证;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购买高铁车票记录、车辆信息以及高速行驶轨迹等书证;3.证人鲍某某、祝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婷、朱佳的供述和辩解;5.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毒品称量、勘验等笔录;7.抓捕视频、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婷、朱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婷、朱佳实施的部分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行为,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安凌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婷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朱佳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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