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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婷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9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鼓楼区**东街**号)。被告人王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6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婷在徐州市泉山区**村**组**号出租房处,趁门未上锁之际推门入户,窃取被害人李某某“0PP0”牌A7X型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700元;

2、2019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婷在徐州市泉山区**村**组**号出租房处,趁门未上锁之际推门入户,窃取被害人王某某“苹果”牌6SPLUS型手机一部、被害人张某某“红米”牌K20PRO型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物品价格分别为人民币500元、1500元;

3、2019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婷在徐州市泉山区**村**组**号出租房处,趁门未上锁之际推门入户,窃取被害人杨某某“苹果”牌8PLUS型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婷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世香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婷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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