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子军,男,1967年**月**日出生,无户籍,汉族,无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公司**房。1983年因犯盗窃罪被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7年11月11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4年3月27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3月23日被释放。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子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同年9月16日、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5日、12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王子军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王子军驾驶黑色**摩托车到龙江县**乡**村被害人李某甲(女,70岁)住宅院内盗窃笨鸡4只。经鉴定,被盗笨鸡价值人民币273元。
2.2019年4月24日、5月11日,被告人王子军驾驶黑色**摩托车先后两次到龙江县**乡**屯被害人孙某某(男,70岁)住宅院内盗窃笨鸡共计14只。经鉴定,被盗笨鸡计价值人民币824元。
3.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王子军驾驶黑色**摩托车到龙江县**乡**屯被害人李某乙(女,59岁)住宅院内盗窃笨鸡5只、笨鹅6只。经鉴定,被盗笨鸡、笨鹅计价值人民币871元。
4.2019年5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色**摩托车到龙江县**乡**村**屯被害人代某某(女,50岁)住宅院内盗窃笨鸡5只。经鉴定,被盗笨鸡价值人民币195元。
5.201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色**摩托车到龙江县**乡**村**屯被害人唐某某(男,32岁)住宅院内盗窃笨鸡5只。经鉴定,被盗笨鸡价值人民币195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58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市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孙某某、李某乙等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清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与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