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王子君,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巷**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王子君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子君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31日转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德明,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镇**村。被告人饶德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30日转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炬锋,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被告人黄炬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29日转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镇**村。被告人饶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95********,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镇**村。被告人饶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南县**镇**村。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9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乡**村。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峨眉山市**镇**路。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越西县**镇**村。被告人彭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31日转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子君、饶德明、黄炬锋、蒋某某、饶某甲、饶某乙、刘某某、胡某某、王某甲、彭某甲、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决定将该案退回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9月11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10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王子君、饶德明、黄炬锋、蒋某某、饶某甲、饶某乙、刘某某、胡某某、王某甲、彭某甲、黄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交叉分工,分别共同实施酒托诈骗犯罪。其中,被告人王子君等人作为“店主”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等地开设酒托诈骗店面;被告人黄炬锋、黄某甲等人为“键盘手”;被告人饶德明、胡某某、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托头”;被告人蒋某某、饶某甲、饶某乙、刘某某、彭某甲、王某甲、王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为“酒托女”。由被告人黄炬锋、黄某甲等人在网络上虚构女性身份,以相亲、交友的名义约被骗男性至被告人王子君等人提前开设的酒托店附近见面,并将被骗男性的身份信息、所虚构女性的身份信息等发送给被告人饶德明、胡某某、周某甲等人,被告人饶德明、胡某某、周某甲等人将上述信息发送给被告人蒋某某、饶某甲、饶某乙、刘某某、彭某甲、王某甲等“酒托女”,由被告人蒋某某等“酒托女”继续冒充虚构的女性身份,将被骗男性带至酒托店内实施酒托诈骗,诈骗成功后上述被告人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赃。其中,被告人王子君涉嫌诈骗事实38起,诈骗数额16.2万余元;被告人饶德明涉嫌诈骗事实24起,诈骗数额11.2万余元;被告人黄炬锋涉嫌诈骗19起,诈骗数额6.9万余元;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5起,诈骗数额4.8万余元;被告人饶某甲涉嫌诈骗11起,诈骗数额3.7万余元;被告人饶某乙涉嫌诈骗8起,诈骗数额3.07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7起,诈骗数额2.6万余元;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事实8起,诈骗数额1.9万余元;被告人彭某甲涉嫌诈骗3起,诈骗数额1.7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6起,诈骗数额1.2万余元;被告人黄某甲涉嫌2起,诈骗数额1万余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甲、黄炬锋、饶德明、饶某甲等人结伙,诈骗周某乙人民币7618元。
2.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黄炬锋、饶德明、饶某甲等人结伙,诈骗杨某甲人民币1988元。
3.2019年3月9日,被告人黄炬锋、饶德明、饶某甲、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韩某某人民币1780元。
4.2019年3月9日,被告人黄炬锋、饶德明、饶某甲、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江某某人民币10152元。
5.2019年3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饶某甲、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麦某某人民币2476元。
6.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黄炬锋、饶德明、饶某甲、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蔡某某人民币4276元。
7.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黄炬锋、饶德明、饶某甲、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李某甲人民币788元。
8.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黄炬锋、饶德明、饶某甲、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文某某人民币1880元。
9.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黄炬锋、饶德明、饶某甲、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陈某甲人民币1388元。
10.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黄炬锋、饶德明、饶某甲、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赖某某人民币1088元。
11.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黄炬锋、饶德明、饶某甲、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欧某某人民币4056元。
12.2019年3月3日,被告人饶德明、蒋某某、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李某乙人民币17652元。
13.2019年3月9日,被告人黄炬锋、饶德明、蒋某某、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郑某某人民币12620元。
14.2019年3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蒋某某、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金某某人民币5843.98元。
15.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黄炬锋、饶德明、蒋某某、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曾某某人民币9463.94元。
16.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饶德明、蒋某某、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王某丁人民币2476元。
17.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黄炬锋、饶德明、饶某乙、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毛某某人民币680元。
18.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饶德明、饶某乙、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梁某某人民币3764元。
19.2019年3月1日,被告人饶德明、饶某乙、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卢某某人民币3832元。
20.2019年3月3日,被告人饶德明、饶某乙、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管某某人民币5452元。
21.2019年3月9日,被告人王子君、饶某乙等人结伙,诈骗任某某人民币14522元。
22.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饶某乙、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覃某某人民币788元。
23.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饶德明、饶某乙、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范某某人民币1216元。
24.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黄炬锋、饶德明、饶某乙、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周某乙人民币500元。
25.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尹某某人民币3268元。
26.2019年3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彭某乙人民币779.9元。
27.2019年3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李某乙人民币2076元。
28.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饶德明、刘某某、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曹某某人民币12736元。
29.2019年3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杨某乙人民币2476元。
30.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黄炬锋、饶德明、刘某某、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华某某人民币2468元。
31.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黄炬锋、饶德明、刘某某、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薛某某人民币2475.94元。
32.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陈某乙人民币1452.2元。
33.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王子君、王某甲等人结伙,诈骗唐某甲人民币688元。
34.2019年3月5日,被告人王子君、王某甲等人结伙,诈骗黄某乙人民币1788元。
35.2019年3月6日,被告人王子君、王某甲等人结伙,诈骗陈某丙人民币5676元。
36.2019年3月9日,被告人王子君、王某甲等人结伙,诈骗米某某人民币780元。
37.2019年3月9日,被告人王子君、王某甲等人结伙,诈骗陶某某人民币1568元。
38.2019年3月3日,被告人饶德明、彭某甲、王某甲、王子君等人结伙,诈骗欧阳某甲人民币1687.92元。
39.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王子君、彭某甲等人结伙,诈骗欧阳某乙人民币3920元。
40. 2019年3月3日,被告人王子君、彭某甲等人结伙,诈骗张某某人民币11832元。
41.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黄炬锋、周某甲、王某丙等人结伙,诈骗李某丙人民币2968元。
42.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黄炬锋、周某甲、王某丙等人结伙,诈骗唐某乙人民币1806元。
43.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黄炬锋、周某甲、王某丙等人结伙,诈骗吕某某人民币14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杨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子君、饶德明、黄炬锋、蒋某某、饶某甲、饶某乙、刘某某、胡某某、王某甲、彭某甲、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子君、饶德明、黄炬锋、蒋某某、饶某甲、饶某乙、刘某某、胡某某、王某甲、彭某甲、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子君、饶德明、黄炬锋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蒋某某、饶某甲、饶某乙、刘某某、胡某某、王某甲、彭某甲、黄某甲犯罪数额较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上述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子君、饶德明、黄炬锋、蒋某某、饶某甲、饶某乙、刘某某、胡某某、王某甲、彭某甲、黄某甲分别共同故意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芃
2019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子君、蒋某某、饶某甲、饶某乙、刘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饶德明、黄炬锋、胡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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