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王子洪,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81976********,汉族,小学文化,宜宾市南溪区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村**组**号,现住宜宾市翠屏区**路**楼**房。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子洪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王子洪在酒后与女友顾某某共同搭乘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其租住的宜宾市翠屏区**路**楼**房。2019年8月24日0时10分左右,在吊黄楼路边停车后,两人在的士车内因车费发生争执,被害人郑某某报警,被告人王子洪和顾某某下车,被害人郑某某也跟着下车索要车费。下车后,被告人王子洪与被害人郑某某继续争执,期间,被告人王子洪多次动手推搡、殴打郑某某,顾某某一直从中阻拦。几分钟后,被告人王子洪往回家方向走去,被害人郑某某继续紧随其后索要车费,在被告人王子洪家门口双方再次发生打斗,被告人王子洪将被害人郑某某推倒在地,后又捡砖头追打郑某某,过程中,使用西瓜刀将被害人郑某某左肩背部砍伤。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害人郑某某被送宜宾中康骨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肩部软组织裂伤,头面部软组织挫伤,术中见左肩部一长约15cm规则斜形裂口,深约3cm。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某因外伤致左肩部后侧瘢痕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子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子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阳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贰张,散页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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