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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子明、高宏伟等5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19〕522号

被告人王子明,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山东省寿光县人,住东营市东营区****号楼**单元**室阁楼。2018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宏伟,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72********,汉族,大学文化,个体,黑龙江省鸡西市人,住东营市东营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54********,汉族,中专文化,**医院退休职工,山西省浑源县人,住东营市东营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5月17日因宣扬“法轮功”被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商兆香,女,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山东省东平县人,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连忠,男,194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46********,汉族,小学文化,**集团农业公司退休职工,山东省五莲县人,住东营市东营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子明、高宏伟、张某某、商兆香、王连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子明为宣传“法轮功”,先后购置笔记本电脑、打印机、裁纸机、装订机、刻录机等物品,在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阁楼内通过境外网下载“法轮功”资料,制作“法轮功”书籍、刊物、宣传册、光盘等宣传品。

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高宏伟承租东营区**小**号楼**单元**室阁楼,为被告人王子明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提供场地,并帮助王子明购买打印机、墨水等物品;被告人王子明、商兆香在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过程中,高宏伟还为其提供电脑、打印机程序安装、维修等技术方面支持。

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来到王子明住处,与被告人王子明一起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主要从事“法轮功”宣传资料的装订工作。

2016年秋天以来,被告人商兆香购置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物品,在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其住处,通过境外网下载“法轮功”资料,制作“法轮功”宣传品。

2015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王连忠购置电脑、打印机等物品,在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其住处,通过境外网下载“法轮功”资料,制作“法轮功”宣传品。

2、2018年11月24日,民警在被告人王子明的住处及地下室查获“法轮功”书籍、刊物4956册、“法轮功”光盘1642张、“法轮功”录音带263盘。同日,民警在被告人高宏伟住处查获“法轮功”书籍、刊物16册,在被告人张某某住处查获“法轮功”书籍、刊物340册、“法轮功”光盘251张、“法轮功”录音带21盘,在被告人商兆香住处查获“法轮功”书籍、刊物877册、“法轮功”光盘261张、“法轮功”贴纸、标签、名片283张、“法轮功”护身符、挂件466个,在被告人王连忠住处查获“法轮功”书籍、刊物218册、“法轮功”光盘30张、“法轮功”录音带19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子明、高宏伟、张某某、商兆香、王连忠从事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行为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  鹏

李  铮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子明、高宏伟、张某某、商兆香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被告人王连忠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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