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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子璋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子璋(曾用名:王子章),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栋**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5年6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10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4月28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7年6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3月20日被原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3月8日被原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9月被原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月23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5月10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行为,分别于2001年1月4日被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11月1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3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伤害他人,2018年5月1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28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2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子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至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王子璋三次在本市武陵区**菜场等地盗窃他人手机,经鉴定价值共计为6904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王子璋在本市武陵区启明街道**社区**自助餐厅内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将被害人背包内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714元;

2、2019年9月29日8时许,被告人王子璋在本市武陵区**菜市场趁被害人吕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挎包内一部苹果XS手机盗走,经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4995元;

3、2019年11月17日9时许,被告人王子璋在本市武陵区**菜市场趁被害人唐某某不备,将被害人大衣口袋被一部华为P20手机盗走,经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1195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子璋主动投案,被盗手机均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材料、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等3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子璋的供述与辩解;4、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子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子璋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子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子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子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运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子璋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__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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