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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存财诈骗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存财,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镇**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浙江省文成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2019年12月19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汨罗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麻晓彬,北京恒德(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存财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将本案退回汨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存财与被害人许某某协议在汨罗市收购不锈钢后转卖至浙江温州获利。2007年12月8日,王存财与许某某在支付35万元定金后(许某某支付25万元、王存财支付10万元),从汨罗市新市镇团山村李某某处以91.8060万元的总价格购入不锈钢电解板42.92吨。当日该批不锈钢电解板即发往浙江温州,到达目的地后,被告人王存财擅自将该批不锈钢电解板低价出售,得货款76万元后携款潜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存财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过磅记录,定金支付记录,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存财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存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存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存财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存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步云

检察官助理:兰亮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存财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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