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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孝发盗窃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王孝发,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24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2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孝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0日9时许,被告人王孝发在闽侯县南通**市场**路上,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蓝色双超牌电动三轮车。经闽侯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双超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653元。

2、2020年6月2日8时许,被告人王孝发在闽侯县南通**市场**路上,盗窃被害人汪某某的一部蓝色鑫统一牌电动三轮车。经闽侯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鑫统一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520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王孝发在福州市仓山区刀石山路1-10号路边被闽侯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涉案的两部电动三轮车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孝发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

5.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孝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孝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孝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孝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孝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孝发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榕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孝发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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