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孝文,性别:**,197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79********,**族,**文化,住汉寿县**镇**村**组。2018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9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汉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孝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至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王孝文先后六次来到汉寿县**镇**村被害人喻某某家老房子内,盗得“步步紧”铁质施工配件。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625元。如:
1、2020年5月下旬一天上午,被告人王孝文骑摩托车来到汉寿县**镇**村喻某某家老房子内,盗得被害人喻某某存放的铁质“步步紧”施工配件137斤,后王孝文将该配件以0.8元/斤的价格变卖到廖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得赃款人民币110元。
2、2020年6月1日上午,被告人王孝文骑摩托车来到汉寿县**镇**村喻某某家老房子内,盗得被害人喻某某存放的铁质“步步紧”施工配件140斤,后王孝文将该配件以0.85元/斤的价格变卖到石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得赃款人民币120元。
3、2020年6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王孝文骑摩托车来到汉寿县**镇**村喻某某家老房子内,盗得被害人喻某某存放的铁质“步步紧”施工配件155斤,后王孝文将该配件藏于洲口镇东风桥附近的水渠内。
4、2020年6月7日6时许,被告人王孝文骑摩托车来到汉寿县**镇**村喻某某家老房子内,盗得被害人喻某某存放的铁质“步步紧”施工配件140斤,后王孝文将该配件以0.8元/斤的价格变卖到谈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得赃款人民币112元。随后王孝文到洲口镇东风桥附近将6月6日盗窃所得的“步步紧”铁制施工配件拖运至谈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以0.8元/斤的价格变卖,得到赃款人民币124元。
5、2020年6月9日10时许,被告人王孝文骑摩托车来到汉寿县**镇**村喻某某家老房子内,盗得被害人喻某某存放的铁质“步步紧”施工配件129斤,后王孝文将该配件以0.85元/斤的价格变卖到石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得赃款人民币110元。
6、2020年6月9日11时许,被告人王孝文骑摩托车来到汉寿县**镇**村喻某某家老房子内,在喻某某家再次实施盗窃作案时被群众梅某某抓获后扭送至汉寿县公安局。
被告人王孝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方位图、被盗现场房屋方位、室内室外概貌及王孝文指认销赃点、涉案物品称重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石某某、廖某某、谈某某、刘某某、梅某某所作证言;3.被害人喻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孝文所作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孝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孝文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孝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贵纯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孝文现被羁押在汉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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