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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孝涛抢劫、盗窃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孝涛,绰号小宝,男,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10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199733犯故意伤害罪,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合并刑期1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201324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1019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20910日因吸毒被简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郑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住简阳市。

被害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住简阳市。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孝涛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涉嫌抢劫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孝涛在简阳市石桥镇回龙寺村工业园区厂门外采用搭线通电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郑某某一辆玫红色的玫瑰之约牌电瓶车,在驾车逃离现场时被郑某某发现,郑某某即边追边向周围群众求助,李某某驾驶摩托车追赶,途中王孝涛弃车逃跑。在石桥镇火锅料场外,李某某将王孝涛拦下,在双方对峙过程中,被告人王孝涛从裤兜摸出一把折叠刀将李某某右手腕刺伤后逃逸。李某某之伤属表皮伤。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2、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0几号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孝涛在简阳市石桥镇羊羊小镇顺丰快递旁边一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蓓特牌电瓶车,后取出6个电瓶销赃18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2020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孝涛在简阳市石桥镇渡坝村砂石厂黄果树旁一闲置楼房下,盗窃张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奇蕾牌电瓶车。销赃400元。

2020年9月9日民警在被告人家中将吸食毒品的被告人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孝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孝涛盗窃他人财物后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被告人王孝涛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孝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孝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孝涛有多次犯罪前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孝涛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德强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50页,散页1页,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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