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学俊(曾用名王学静,绰号超杆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9月27日被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5日被通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学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王学俊在通江县诺江镇壁山东路吸毒人员符某某住处卖给符某某0.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符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王学俊人民币160元。
2018年8月,被告人王学俊在通江县诺江镇西门阳光酒店楼上卖给吸毒人员闫某某0.2克甲基苯丙胺,闫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王学俊人民币300元。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王学俊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0.3克甲基苯丙胺,陈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王学俊人民币400元,王学俊将该甲基苯丙胺放在县医院膳食中心的宾馆的房间内,后由陈某某到该房间取得并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俊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学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心华
2020年3月26日
附:
被告人王学俊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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