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王学保,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学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王学保推荐黎某某下载平安银行“金管家旺财”APP进行理财。因黎某某不识字,被告人王学保便代为注册账户、绑定银行卡等操作。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王学保获悉了APP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及银行卡密码等信息。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学保因自己缺钱用,先后多次将黎某某存放在平安银行“金管家旺财”APP内的资金秘密转入到自己的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104000元。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王学保在奉节县永安街道加州商务宾馆被办案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记录、理财账户明细、人身保险合同、申请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学保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学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学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学保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学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和平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学保现被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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