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王学利,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2010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12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1日因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6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学利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晚,被告人王学利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广场,盗窃八个生肖头像,分别为:虎、牛、兔、鸡、龙、马、羊、鼠头像。经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生肖头像的价值为人民币16000元,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
经侦查,被告人王学利于2019年9月21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生肖头像八个;
2.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意见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学利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学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学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学利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王学利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芳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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