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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油气集输公司**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东营市河口区**镇派出所,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11月2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家中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并向外进行散发。2016年秋天到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向耿某某、邹某某撒发法轮功小册子、各类刊物、护身符等法轮功宣传品一宗。

2018年11月24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民警对被告人王某某住处进行搜查时,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和****小区公寓楼****查获法轮功宣传品一宗,其中包括法轮功护身符、吊坠标识、标志物3693个,法轮功书籍、刊物共110本,法轮功光盘共111张,“给有缘人的信”80张,笔记本电脑1台、读卡器10个、塑封膜6盒、电脑主机一台、塑封机一台、打印机两台。

2020年1月8日河口公安分局民警对被告人王某某住处进行搜查时,在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和****小区公寓楼****室扣押法轮功手链护身符17个、塑封膜2盒2小袋、电脑硬盘1个、心形护身符11个、滚珠1个、转法轮1本、生命的护身符卡片2张、自封袋1包、切纸机1台、铜版纸2包、订书机1个、喷墨像纸2包、彩色打印纸2包、连供墨水、打印机喷头清洗液等物品一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的方式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鹏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河口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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