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695号
被告人王学君,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渠**号。2014年12月24日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票据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学君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4年期间,广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陈某甲(另案处理),该二家公司先后与位于本区的广州市**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供应链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签订多份合作协议,委托**物流公司代理进口和采购化工类产品。**物流公司为了确保能及时收回货款,要求**公司和**贸易公司为代理进口采购业务提供资产担保。陈某甲遂请求被告人王学君为其制作虚假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保兑保函,以用于质押给**物流公司作为资产担保。被告人王学君遂纠集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伪造公章、汇票等方式,制作**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给**公司、**贸易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26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81000000元,以及伪造中国银行荆州**支行、中国银行荆州**路支行的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共12份。此外,被告人王学君还纠集时任中国银行荆州**支行、中国银行荆州**路支行行长的许某某(另案处理),故意当着**物流公司财务人员的面,在虚假的银行保兑保函上签名、盖章,从而欺骗**物流公司使其对上述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保兑保函信以为真,而陈某甲则将上述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保兑保函质押给**物流公司作为资产担保。为此,陈某甲给予被告人王学君报酬人民币六十多万元。至2014年12月份,因**公司、**贸易公司未按照协议支付货款及代理费人民币29447125.57元(未包含违约金等),**物流公司将陈某甲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前往银行承兑时才发现是伪造的而无法兑付。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王学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学君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单位代表陈某乙的陈述;3.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4.商业承兑汇票等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君无视国家法律,伪造汇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学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仕俊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学君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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