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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学沉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学沉,曾用名:王学龙,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村委会****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铭涛,海南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学沉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09日22时许,在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大芒村委会路口处,被告人王学沉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因吴某某、陈某某看了他,就下车殴打吴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陈某某被殴打受伤。经鉴定,吴某某和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朱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称述:吴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王学沉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吴某某、陈某某的伤情鉴定;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学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学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对被告人王学沉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学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明

书 记 员:孔小慧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学沉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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