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学舜,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学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王学舜认识了被害人杨某某,后杨某某向王学舜推销保险。2017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学舜以购买个人保险、介绍购买工地保险为由通过现金、微信转账、银行转账及存款的方式共计从杨某某处骗取人民币93700元。2018年5月29日,王学舜通过微信退还杨某某人民币700元。
被告人王学舜于2019年9月19日在通江县洪口镇余家湾村被通江县公安局洪口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 伏琬琳
附:
1.被告人王学舜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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