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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学诗、陈利英贩卖毒品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王学诗,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704******,自贡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号。2015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1日因为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由我院决定,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利英,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7610******,自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号**号。2017年10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9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1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30日因吸毒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大山铺派出所行政拘留14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同年8月24日由我院决定,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学诗、陈利英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王学诗在威远县“勇哥”(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海洛因用于贩卖。2月19日晚被告人陈利英到王学诗家中玩耍,王学诗将其购买的毒品海洛因交给陈利英,让其在有人向王学诗购买海洛因时将所保管的海洛因根据王学诗的指示进行交易,陈利英则可以免费吸食海洛因作为回报,陈利英表示同意。王学诗遂将其自有摩托车川CC****交由陈利英使用,便于陈利英贩卖毒品。

2020年2月20日10时许,朱某某向王学诗联系购买价值100元的海洛因,并约定在自流井区黄桷坪路东锅厂单身宿舍楼下交易。王学诗遂与陈利英联系要其前往自流井区黄桷坪路东锅厂单身宿舍楼下将价值100元的海洛因出售给朱某某,陈利英遂根据王学诗的指示,从随身携带的海洛因中分出约0.1克用塑料袋包装,并驾驶王学诗的摩托车前往自流井区黄桷坪路东锅厂单身宿舍楼下与朱某某进行交易。二人交易结束准备离开时,被事先埋伏的公安民警抓获,从陈利英身上搜出疑似海洛因毒品0.28克以及朱某某用于购买毒品的100元面值的人民币一张。从朱某某处扣押到陈利英交给的疑似海洛因毒品0.08克。陈利英被抓获后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民警抓获王学诗,随即带领公安民警到自贡市大安区**号王学诗家中将王学诗抓获。

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陈利英身上搜出疑似海洛因毒品0.28克以及从朱某某处扣押到陈利英交给的疑似海洛因毒品0.08克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王学诗、陈利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有从陈利英身上搜出疑似海洛因毒品0.28克、面值100元的人民币一张以及从朱某某处扣押到陈利英交给的疑似海洛因毒品0.08克。

二、书证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人王学诗、陈利英的户籍证明,王学诗、陈利英、朱某某之间的通话清单,毒品入库清单,王学诗、陈利英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三、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四、被告人王学诗、陈利英的供述与辩解;

五、被告人王学诗、陈利英、朱某某辨认笔录,对陈利英人身搜查笔录,称重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六、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书;

七、现场监控视频一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学诗、陈利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诗、陈利英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学诗、陈利英共同实施贩卖毒品海洛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学诗、陈利英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学诗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学诗是主犯。被告人陈利英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利英是从犯。

被告人王学诗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学诗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陈利英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毒品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且为毒品犯罪的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应当认定具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利英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学诗、陈利英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金平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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