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二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王宁宁,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王宁宁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宁宁涉嫌伪造货币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宁宁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宁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宁宁在其租住的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内伪造面额5元、10元、20元的假币,后以快递发货的方式将假币销往山东省胶州市、江苏省新沂市等地。2016年9月13日新沂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王宁宁租住处进行搜查,并现场扣押456张纸币,总面额78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新沂市支行证明,上述扣押的456张纸币均为机打假人民币。
2016年11月中旬,被告人王宁宁伙同王某某(已判刑)在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庄一出租房屋内伪造面额10元、20元的假币一万余张,后通过QQ、微信群交易,以中通快递发货等方式将伪造的假币销往黑龙江、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重庆、四川、河南等十余省市。2016年11月25日,新沂市公安局民警对上述的出租屋进行搜查,现场扣押伪造的20元面额纸币7177张,总面额14354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新沂市支行鉴定,上述扣押的7177张纸币均为假币。
被告人王宁宁于2020年1月11日被山东省巨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并临时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于2020年1月1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带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新沂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中国人民银行新沂市支行货币真伪鉴定书;
3.证人董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王宁宁及同案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宁宁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宁宁的部分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成龙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宁宁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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