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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宇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王宇,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3********,土家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暂住杭州市下城区**苑**幢**室(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号)。曾于2005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7年2月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晚,被告人王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K0****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从本市下城区**小区出发,途经文晖路、文三路、文二西路等道路行驶,当日22时51分许,其驾车沿文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湖区学院路西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19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王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宇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楼旭明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宇现被取保候审在案(联系手机号1596715****)。

2.侦查卷宗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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