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王宇,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店**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路**楼**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7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王宇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55号百货大楼南馆哈姆雷斯一层西门处,因琐事与被害人齐某甲发生纠纷,后王宇将齐某甲推倒,致齐某甲左足第二、三、四跖骨骨折等,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宇于次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甲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宇不能正确处理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蕾蕾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宇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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