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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宇盗窃案、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王宇,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2198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住浉河区**镇。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4********,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秀屿区东峤镇**村****号,现住河南省信阳市**大道**家属院。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宇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退回时间:2019年11月13日,补回时间: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宇、陈某甲 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9年6月25日上午,被告人王宇窜至湖北省随县**街道,通过撬窗的方式进入金某某家进行盗窃。

2.2019年6月25日上午,被告人王宇窜至湖北省随县**街道,通过撬窗的方式进入后某某家,将后某某家中的2条软中华香烟、1条中南海香烟、1条黄鹤楼香烟、8盒大重九香烟及2张欠条盗走。

3.2019年6月25日上午,被告人王宇窜至湖北省随县**街道,通过撬窗的方式进入张某甲家,将张某甲家中的两块手表、几百块钱和几包香烟盗走。

4.2019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王宇窜信阳市商城县鲇鱼山乡**村**组,通过撬窗的方式进入胡某某家,将胡某某家中的一枚钻戒、一对金耳环、一枚转运珠、一个银手镯和2000余元现金盗走。

5.2019年7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宇窜至信阳市商城县鲇鱼山乡**村**组,通过撬窗的方式进入杨某某家,将杨某某家中的1000余元现金盗走。

6.2019年7月5日上午,被告人王宇窜至信阳市商城县鲇鱼山乡**村**组,通过撬窗的方式进入宣某某家进行盗窃,后又通过撬窗的方式进入该村熊某某家进行盗窃。

7.2019年7月5日上午,被告人王宇窜至信阳市至商城县鲇鱼山乡**村**组,通过撬窗的方式进入陈某乙家,将陈某乙家中的800元现金盗走。

8.2019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宇窜至信阳市商城县汪桥镇**村**组,通过撬窗的方式进入龚某某家中,将龚某某家中800元现金盗走。

9.2019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宇窜至信阳市商城县汪桥镇**村**组,通过撬窗的方式进入黄某某家,将黄某某家中的几十元现金和几个假首饰盗走。

10.2019年7月11日上午,被告人王宇窜至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村,通过撬窗的方式进入蒋某某家,将蒋某某家中的五百余元硬币、一台监控显示屏和一个摄像头盗走。

11.2019年7月11日上午,被告人王宇窜至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村,通过撬窗的方式进去台某某家,将台某某家中的600元现金盗走。

12.2019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宇窜至淮滨县****别墅附近,通过撬窗的方式进入单某某家,将单某某家中的两个黄金吊坠、三枚奥运纪念币等物品盗走。  

13.2019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王宇窜至湖北省随县淮河镇***村,通过撬窗的方式进入张某乙家,将张某乙家中的2500元现金、一条硬中华香烟和一瓶红酒盗走。

14.2019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王宇窜至湖北省随县淮河镇****院内,通过撬窗的方式进入刘某某家,将刘某家中的1条玉溪香烟、8盒黄鹤楼香烟和600元现金盗走。

15.2019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王宇窜至淮滨县****路北别墅附近,通过撬窗的方式进入张某丙家,将张某丙家中的一台监控显示器、一条软中华香烟、两瓶洋酒、700元现金和一个保险柜盗走(保险柜内有两本房产证、一袋车手续、几张欠条和部分现金)。

16.2019年7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宇窜至淮滨县****路北别墅附近,通过撬窗的方式进入孙某某家,将孙某某家中的700元现金和两瓶红酒盗走。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被告人王宇盗得他人财物,仍分四次共计9000元钱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王宇盗得的两个黄金生肖吊坠、一对黄金耳环、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金伯利钻石戒指、一条黄金项链、一个转运珠等金银首饰,并将收购来的金银首饰经过加工后再卖给他人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党员证明、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王宇、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5.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宇、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翻墙、撬窗等破坏性手段入户盗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静宜  余军梅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宇、陈某甲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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