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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守强运输毒品案)_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检公诉刑诉〔2017〕65号

被告人王守强,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李埠镇**村**组。因犯绑架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3月27日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2016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经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守强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4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守强携带33万元现金从沙市乘坐长途卧铺汽车出发,于次日到达广东省普宁市惠来县隆江镇一女子(另案处理)家中,以32.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2千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2月14日,被告人王守强携带购买的甲基苯丙胺乘坐普宁至荆门的长途卧铺汽车返回荆州。同年12月15日8时许,被告人王守强在荆门市**长途汽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搜缴可疑冰毒2大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11995.2克,平均含量为76.66%;当场搜缴可疑冰毒1小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2.06克。

综上,被告人王守强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11997.2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等物证(照片);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乘车凭证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提取、称量等笔录;6.毒品提取、扣押、封装、称量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王守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守强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因犯绑架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2017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守强现被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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