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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守虎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19〕549号

被告人王守虎,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组。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守虎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晚上,被告人王守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川F*****号“宗隆”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邛崃市前进镇前新街57号附1号出发,沿新邛路由前进镇往临邛镇方向行驶至新邛路与五板桥路交叉路口时掉头,再沿新邛路由临邛镇往前进镇方向行驶。20时18分许,王守虎驾车行驶至新邛路780号外路段时,与同向驾驶自行车的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连人带车倒地当场死亡。事发后,王守虎驾车右转往东二路方向逃逸。20时30分许,王守虎驾车逃逸行驶至滨江路与G108线交叉路口东侧路口处与陈某某驾驶的川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损坏。随后,王守虎在得知川A*****号车乘车人报警后强行驾车离开现场,继续沿滨江路经邛水路往大同乡方向逃逸。20时50分许,王守虎驾车逃逸至邛水路0km+900m处路段时,又与路边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所受伤情达到轻伤二级鉴定标准。随后,王守虎再次驾车逃逸。王守虎后于5月27时23时许在其家中被邛崃市公安局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守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守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诚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守虎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叁册,光盘叁张,提讯证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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