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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安乐、俞某某等诈骗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王安乐,化名“唐老师”,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小区**幢**室,住无锡市滨湖区**小区**号**室。被告人王安乐因涉嫌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9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俞某某(被告人王安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房**号,住无锡市滨湖区**小区**号**号。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9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74********,汉族,高中文化,原无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号**号,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坊**大厦**室。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9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安乐、俞某某、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王安乐、俞某某、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王安乐在无锡市滨湖区**广场写字楼**室注册成立无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担任实际负责人,其本人及雇佣的团队在58同城网站发布招聘兼职模特广告,诱骗被害人至公司面试应聘,谎称可以为被害人提供大量的外来拍摄活动,后以模特需拍照建立档案、化妆需贴假睫毛、缴纳押金、保证金、推广费等为由,先后诈骗华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等30人共计人民币42万元左右。2018年9月,被告人陶某某受聘担任无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面试经理,负责为模特面试并谎称可以为被害人提供大量的外来拍摄活动谋利,还将被害人介绍给被告人王安乐继续骗取押金、保证金、推广费等费用,其提成比例为诈骗档案费的30%、押金和保证金、推广费的15%。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陶某某先后参与诈骗董某某、刘某某、肖某某、卜某某等4人共计人民币12万元左右。被告人俞某某在无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协助丈夫被告人王安乐与咨询模特沟通、在公司前台登记被害人身份、收取被害人支付的费用、购买假睫毛、陪同被害人至银行开户筹钱、联系少量的外来拍摄活动、支付模特拍摄费等,其诈骗金额与被告人王安乐相同。

被告人王安乐、俞某某、陶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拍摄的涉案地点照片,查获的公司印章等;

2.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调取的微信和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安乐、俞某某、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被告人王安乐、俞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安乐、俞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安乐、俞某某、陶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安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俞某某、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安乐、俞某某、陶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俭根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安乐、陶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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