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王安俊,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5年7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5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安俊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下午,被告人王安俊酒后来到成都市成华区水武街“秀秀”茶坊附近,无故与在此喝茶的黄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安俊持菜刀将黄某某左大腿砍伤,再用菜刀将黄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东风日产牌汽车的门窗及车身砍坏。公安民警接报警后,出警到现场将王安俊当场抓获。
经鉴定,黄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被损车辆维修花费614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安俊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安俊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安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全案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建议判处王安俊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锐利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王安俊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起诉书八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列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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