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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安健诈骗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安健,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7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号,1999年11 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11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安健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8日17时许,被告人王安健来到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西凤街2号的“龙韵”浴足房消费,期间王安健化名“王睿”,以回收芝麻信用分可以赚钱为由骗取该店工作人员被害人林某某的信任,并约定按比例分配该笔资金。随后被告人王安健将被害人林某某带至附近茶楼,委托“有用分期”业务员陈某谋及其丈夫协助办理网络贷款,林某某误认为该贷款系回收芝麻信用分赚得的钱,按约定先后将40800元交给王安健。同时被告人王安健以出差等理由骗取林某某5200元,并通过林某某的花呗、借呗消费8500元。

2、2018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王安健来到成都市武侯区栖霞路46号附24号“富桥保健”消费,期间王安健自称阿里巴巴后台工作人员“杨迅”,以回收芝麻信用分可以赚钱为由骗取该店工作人员被害人艾某某的信任,并约定按比例分配该笔资金。次日8时许,被告人王安健将被害人艾某某带至附近茶楼,委托“有用分期”业务员陈某某及其丈夫协助办理网络贷款,艾某某误认为该贷款系回收芝麻信用分赚得的钱,按约定通过微信将10100元转入其指定的账户。后被告人王安健要求被害人艾某某办理电话卡和银行卡交予其使用,并通过该银行卡收取艾某某23100元。

3、2019年3月1日1时许,被告人王安健来到成都市高新区汤乐园温泉酒店消费,期间王安健自称从事金融投资工作,可以帮助出售芝麻信用分,进而骗取该店工作人员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并约定按比例分配该笔资金。次日8时许,被告人王安健将被害人艾某某带至附近茶楼,委托“有用分期”业务员陈某某及其丈夫协助办理网络贷款,王某某误认为该贷款系出售芝麻信用分赚得的钱,按约定将30900元交给王安健,并通过花呗、借呗向王安健提供的支付宝账号先后转账3000元、2400元。后被害人发现其借款记录未被删除,在王安健的授意下再次向其转账3600元用于删除该取款记录。

4、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王安健来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卡拉卡拉曼”水会消费,期间王安健以回收芝麻信用分可以赚钱为由骗取该店工作人员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并约定按比例分配该笔资金。当日9时许,被告人王安健通过被害人李某某的支付宝向指定账户转账3198元,后王安健委托“有用分期”业务员陈某及其丈夫协助办理网络贷款,李某某误认为该贷款系出售芝麻信用分赚得的钱并按约定将其中34250元交给王安健。

5、2019年4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王安健来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一段23号“重庆富侨”消费,期间王安健自称阿里巴巴后台工作人员,以回收芝麻信用分可以赚钱为由骗取该店工作人员廖某某的信任,并要求廖某某支付10000元的操作费。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安健以查看芝麻信用分为由,通过廖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借款10000元转账至其支付宝账号,并以清空交易记录为由在廖某某的微信上删除其微信号。

6、2019年6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王安健来到成都市锦江区静明路20号“渝富侨”消费,期间王安健自称阿里巴巴工作人员,以回收芝麻信用分可以赚钱为由骗取该店工作人员张某某的信任,并约定按比例分配该笔资金。次日14时许,被告人王安健委托“有用分期”业务员陈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三友路一家茶楼协助张某办理网络贷款,张某某误认为该贷款系出售芝麻信用分赚得的钱,按王安健要求将15000元交给陈某作为后台操作端口费,并按约定将37360元转入其指定的账户。

7、2019年7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王安健来到成都市成华区三友路44号“祥悦足道”消费,期间王安健以回收支付宝信用分可以赚钱为由骗取该店工作人员被害人马某某的信任并使用马某某的手机进行操作。后被害人马某某警觉要求被告人王安健停止操作,王安健佯装取消操作,通过马某某的花呗、借呗借款7984元并将该笔资金转至其指定的微信号。

8、2019年7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王安健来到成都市锦江区宏济中路38号“渝富侨”消费,期间王安健自称阿里巴巴回收芝麻信用分的工作人员并告诉该店工作人员被害人黄某某可以通过出售芝麻信用分的方式赚钱。随后被害人黄某某在被告人王安健的要求下将8000元转入王安健指定的微信号用于验证其资产状况,王安健在收到该8000元后逃离现场。

9、2019年7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王安健来到成都市成华区水碾河路25号“名门玉指”消费,期间王安健自称阿里巴巴后台工作人员,以出售芝麻信用分可以赚钱为由骗取该店工作人员被害人伍某某的信任。随后被告人王安健谎称支付后台操作费用,使用伍某某的支付宝借款6200元,以伍某某的名义在“微粒贷”借款平台上借款5000元,后将11214元转账至其指定的微信号。

10、2019年7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王安健来到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路576号“渝富桥”消费,期间王安健自称阿里巴巴后台工作人员,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该店工作人员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随后被告人王安健谎称需要将卡内钱提出用于后台操作,陈某某遂按要求先后将20914元、6012元转至其指定的账户。

11、2019年7月24日2时许,被告人王安健来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520号“重庆家富富侨”消费,期间王安健自称阿里巴巴后台工作人员,以出售芝麻信用分可以赚钱为由骗取该店工作人员颜某某的信任,后王安健以缴纳“服务费”、“端口费”为由要求颜某某先后将28000元、6750元、2900元转至王安健的指定账户。

12、2019年9月3日1时许,被告人王安健来到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3段2号“同富足疗”消费,期间王安健虚构自己经济状况,骗取该店工作人员被害人蒋某某的信任并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后王安健谎称出售芝麻信用分可以赚钱再次骗取蒋某某的信任,蒋某某遂将20500元转至王安健的指定账户。

2019年9月5日9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成都市青羊区金沙遗址路9号附近将被告人王安健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安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安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婧

2020321

附:

    1.被告人王安健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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